(2017)川1703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卢丽洁、杨应翔与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丽洁,杨应翔,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丽洁,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杨应翔,女,生于1950年10月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杨柳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907082-3。法定代表人刘永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丽洁、杨应翔与被执行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有价证券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所在地进行了房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卢丽洁、杨应翔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卢丽洁、杨应翔,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卢丽洁、杨应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0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