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曹杰、张黔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杰,张黔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杰,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正权,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45852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黔鑫,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武,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405094。上诉人曹杰因与被上诉人张黔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清明审判员 喻厚智审判员 袁波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梦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