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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晓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晓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761号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2栋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38223K。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曾晓蓬,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晓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