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恢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詹悦聆与颜昌荣、银根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悦聆,颜昌荣,银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1525执恢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悦聆,女,生于1991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颜昌荣,男,生于1957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银根慧,女,生于1968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詹悦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昌荣、银根慧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070元,已执行14333元,未履行8973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宜高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07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