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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执恢6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冬生申请执行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生,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恢6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陈冬生,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息县。被执行人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生与被执行人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信仲调字(2013)第0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豫15执恢6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信仲调字(2013)第041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