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辖终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明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锦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明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锦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璟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明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雪明。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锦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姚文杰。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璟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颖。广州市明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明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州市明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锦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不成可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审原告佛山市锦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依据上述规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州市明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市明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美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