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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5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玉检公诉刑诉[2017]512号被告人罗伟,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玉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6月1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5月18日1时许,被告人罗伟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越野车从本市楚门镇往玉城街道渔岙村方向行驶,行至玉城街道广陵路玉环中医馆前路段时,被设卡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公安民警将其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罗伟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出庭检察员:周雅峰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罪行量刑建议: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罗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