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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田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田某,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财产分割款人民币95606元、抚养费4000元及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田某在银行无存款,登记在车辆、房产部门的财产不便处置,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查证结果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证结果表示认同,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执27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