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爱飞、王燕琴、李孝忠与李粉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飞,王燕琴,李孝忠,李粉怀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900号原告:李爱飞(又名李艾飞),男,1978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王燕琴,女,1978年11月生,汉族,籍贯同上。原告:李孝忠,男,1936年3月生,汉族,籍贯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智林,男,1934年7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粉怀,女,1970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飞、王燕琴、李孝忠诉被告李粉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飞、王燕琴、李孝忠撤回对被告李粉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