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宝弘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苟素英、张盛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宝弘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苟素英,张盛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434号原告:成都宝弘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凤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建民,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素英,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张盛坤,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宝弘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苟素英、张盛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宝弘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宝弘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