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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国磊与沈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磊,沈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05号原告张国磊。委托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磊与被告沈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磊撤回对被告沈加伟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张国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闵浩德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