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积萍与禇福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积萍,李云德,褚福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积萍,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饮食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云德,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邮区中心局邮件处理中心员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褚福尚,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邮区中心局邮件处理中心员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刚,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菲,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孙积萍因与被申请人李云德、褚福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5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积萍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褚福尚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0年2月5日,褚福尚与李云德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李云德将涉争房产以总价款13万元转让给褚福尚。褚福尚、李云德均在合同中签字、捺印,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至于该房产是否为李云德、孙积萍的共同财产及李云德是否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房屋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因此,孙积萍以李云德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孙积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孙积萍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新证据“边庄项目选房信息公示”,系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即已存在且可以提供,其在一二审未能提交的原因系“考虑不周”,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孙积萍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孙积萍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于其庭审结束后收集并提交的涉案房屋拆迁公告拒绝接受并不予质证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其该项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积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鸿翔审判员 李树周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