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冠华与周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冠华,周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678号原告:吕冠华,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若羌县。被告:周程,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冠华诉被告周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现原告申请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其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吕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退还原告吕冠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和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