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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冠华与周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冠华,周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678号原告:吕冠华,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若羌县。被告:周程,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冠华诉被告周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现原告申请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其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吕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退还原告吕冠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和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