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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庆祥与林世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庆祥,林世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周庆祥,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世德,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周庆祥与林世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庆祥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庆祥以其已与被申请人林世德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周庆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庆祥撤回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翊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罗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