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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郝先亮与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安阳中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先亮,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安阳中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545号原告郝先亮,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子针。法定代表人刘宗虎,职务董事长。被告安阳中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孙洪恩,职务董事长。原告郝先亮与被告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安阳中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郝先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065元,减半收取计4032.5元,由郝先亮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偷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