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岑锦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岑锦志,康佩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2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十楼。法定代表人谭俊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淑簪,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陈永祥,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被执行人岑锦志,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康佩仪,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7]第B08010-1号以及顺卫计征决字[2017]第B080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卫计征决字[2017]第B08010-1号以及顺卫计征决字[2017]第B080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麦瑞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