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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兰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兰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314号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居委会大桥西路。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兰珍,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郭兰珍已于2017年8月1日还清欠款,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丽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