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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仕虎与被告陈友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虎,陈友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53号原告:刘仕虎,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陈友翠,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去龙泉镇长柏路80号。负责人:李启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棚飞,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仕虎与被告陈友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仕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