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甘辉、刘柱洪与王永菊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辉,刘柱洪,王永菊,唐文勇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709号原告:甘辉,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刘柱洪,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菊,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第三人:唐文勇,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辉、刘柱洪与被告王永菊、第三人唐文勇临时用地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辉、刘柱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辉、刘柱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辉、刘柱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甘辉、刘柱洪负担。审判员 韩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