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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印美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三元色转移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印美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三元色转移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854号原告:苏州印美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元春路(花溇村村委内)。法定代表人:唐宝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秋礼,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三元色转移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南侧(红洲村)。法定代表人:赵克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印美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元色转移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印美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印美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印美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印美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