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1041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罗某,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洛宁县。原告郭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某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裴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