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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017)黔0122执133号之一 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申请执行张祥银、贵州百家乐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翔宇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张祥银,贵州百家乐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翔宇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虎城大道泉都美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806698771。负责人:黎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祥银,男,1989年9月1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贵州百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希望城A栋-2层46号。注册号:520122000155194。法定代表人:张祥银。被执行人:贵州翔宇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希望城A栋-2层46号。注册号:520122000038795。法定代表人:刘朝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48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申请执行张祥银、贵州百家乐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翔宇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祥银、贵州百家乐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翔宇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祥银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租金人民币322396.2元及滞纳金8221.10元,同时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百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中的125064.90元和滞纳金中的3189.15元承担支付责任,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翔宇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中的197331.3元和滞纳金中的5031.95元承担支付责任;被执行人张祥银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41元;被执行人张祥银承担执行申请费493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翔宇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张祥银、贵州百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可供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就上述调查核实情况书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因被执行人张祥银、贵州百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贵州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祥银、贵州百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