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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德胜诉崔洪庆、王永美、崔洪娟、宋信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胜,崔洪庆,王永美,崔洪娟,宋信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626号申请人:孙德胜,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崔洪庆,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被申请人:王永美,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被申请人:崔洪娟,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被申请人:宋信峰,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申请人孙德胜因与被申请人崔洪庆、王永美、崔洪娟、宋信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崔洪庆、王永美、崔洪娟、宋信峰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洪庆、王永美、崔洪娟、宋信峰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