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德胜诉崔洪庆、王永美、崔洪娟、宋信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胜,崔洪庆,王永美,崔洪娟,宋信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626号申请人:孙德胜,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崔洪庆,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被申请人:王永美,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被申请人:崔洪娟,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被申请人:宋信峰,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申请人孙德胜因与被申请人崔洪庆、王永美、崔洪娟、宋信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崔洪庆、王永美、崔洪娟、宋信峰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洪庆、王永美、崔洪娟、宋信峰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