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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清富与张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富,张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346号原告:张清富,男,生于1957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耳,男,生于1979年9月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张清富诉被告张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清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耳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富负担。审判长  田应强审判员  贾武君审判员  朱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维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