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汤忠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75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忠,男,1963年1月2日出生,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582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洁、书记员龚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汤忠酒后驾驶云A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二环快速系统A线菊花立交桥附近时与前方车辆追尾。经检验,汤忠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85.39mg/100ml(乙醇/血)。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85.39mg/100ml(乙醇/血)。2、坦白;3、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汤忠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汤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乙醇/血)以上,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汤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汤忠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另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忠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依法不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汤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展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