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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蒋鹏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特15号申请人蒋鹏,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蒋鹏要求宣告苏桂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苏桂珍,女,1927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丽华三村65幢丙单元301室,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患高血压、××、脑梗塞,一直住在常州市德安医院治疗,神志不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此请求宣告苏桂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蒋鹏为其监护人。经鉴定,2017年7月13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苏桂珍患脑梗塞后遗症(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桂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顶蒋鹏为苏桂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