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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帮清邓定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帮清,邓定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853号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36317。法定代表人:陈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潜,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帮清,男,1953年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邓定科,男,1981年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邦清、邓定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