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跃红与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黄木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跃红,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黄木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656号原告:邓跃红,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平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8865-5。法定代表人:吴炳东,总经理。被告:黄木土,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邓跃红与被告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黄木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邓跃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跃红以与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黄木土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跃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计2092元,由邓跃红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人民陪审员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