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苏昊昕与威灵(芜湖)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昊昕,威灵(芜湖)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苏昊昕,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谷良云,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灵(芜湖)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向卫民,总经理。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芜劳人仲第128-1号、12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威灵(芜湖)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昊昕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威灵(芜湖)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6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晔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