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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永良与韩郅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良,韩郅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426号原告李永良,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韩郅璇,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良诉被告韩郅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良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62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良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