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盛华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盛华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2326号原告:长春市盛华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其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盛华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盛华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盛华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