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东阳市臣轩贸易有限公司、张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臣轩贸易有限公司,张玉强,徐钢,金伟玲,斯新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1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79号。负责人:金屏,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旭阳,该行员工,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东阳市臣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西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被告:张玉强,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徐钢,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伟玲,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斯新巧,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被告东阳市臣轩贸易有限公司、张玉强、徐钢、金伟玲、斯新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96元,减半收取113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