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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张某2,女,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某3,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