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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726号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林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向某,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青山区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5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