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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林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林正华,林永兵,林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7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万昌中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67959872-2。法定代表人蒋丽英。被执行人林正华,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永兵,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巧玲,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203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正华、林永兵、林巧玲(2017)浙1081执479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正华、林永兵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正华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桥头里路200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2001)字第135**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林永兵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北山居宝塔南路131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城区012679、土地证号:温集用(2007)第042**号】。三、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