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林政乡与戚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政乡,戚凯,张薇,林则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980号原告:林政乡,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戚凯,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第三人:张薇,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第三人:林则龙,男,汉族,2000年6月17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审理林政乡诉戚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方 芳人民陪审员  吴小文人民陪审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