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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8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郝二生、郝吉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二生,郝吉龙,井陉县威州镇南固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8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二生,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刚,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吉龙,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原审被告:井陉县威州镇南固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固底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威州镇南固底村。法定代表人:郝二生,主任。上诉人郝二生因与被上诉人郝吉龙、原审被告南固底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二生于2017年8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郝二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二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郝二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史兆宏审判员  郝福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兴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