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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国胜、翟尚歌与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胜,翟尚歌,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胜,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常村镇马北村人。申请执行人:翟尚歌,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常村镇马北村人。被执行人: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街。法定代表人:李兵,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的杨国胜、翟尚歌与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国胜、翟尚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仲裁字356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冯沁峥审 判 员 张福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任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