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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东方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永明、陈迪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东方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陈永明,陈迪铭,陈伯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752号原告:镇江市东方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住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鞠江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余,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永明,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被告:陈迪铭,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被告:陈伯尧,男,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东方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永明、陈迪铭、陈伯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东方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永明、陈迪铭、陈伯尧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