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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曾都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随州市金汇五交化商务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荆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金汇五交化商务有限公司,荆州市荆恩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曾都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随州市金汇五交化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宏斌,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荆州市荆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r角村。法定代表人李仁元,经理。原告随州市金汇五交化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荆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金汇五交化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金汇五交化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金汇五交化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荆恩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储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