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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自全与被执行人吴喜成、孟交、吴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全,吴喜成,吴朋飞,孟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C}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自全,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喜成,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第三人吴朋飞,男,1987年1月3日出生。第三人孟交,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1727执77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喜成死亡,其遗产由吴朋飞、孟交继承。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李自全申请变更吴朋飞、孟交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吴朋飞、孟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吴朋飞、孟交向申请执行人李自全履行1.2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叶海宽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