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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县人民法院、路宪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人民法院,路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曹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路宪军。本院执行曹县人民法院与路宪军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韩贵乾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