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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972号原告:张雷,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负责人:仇晋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峰,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翠玲,女,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职工。原告张雷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峰、崔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储蓄款3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养母张翠平于2012年12月9日在被告处存款36000元,存单号为:037465339,存期为36个月。该存款至今存于被告处,2015年6月5日,张翠平因病去世,该存款因无密码无法取出,因张翠平早年离异,父母过世,原告认为其为张翠平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被告处的存款。被告辩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未通过公证处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未能证明自己为张翠平的合法继承人,故被告无法向原告支付存款。关于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被告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张翠平存款的存单一支、张翠平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张翠平收养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张翠平与其前夫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张翠平母亲司桂香的户口注销证明、东城办事处凤凰居委会关于张翠平孩子死亡的证明、北城派出所关于张翠平父亲死亡的证明、张翠平与被告的继承公证亲属关系证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这些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1日,原告张雷与张翠平确定收养关系。张翠平于2012年12月9日在被告处存款36000元,存期为36个月。2016年6月5日,张翠平因病去世,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有其母亲司桂香及本案原告张雷,后司桂香于2017年6月27日去世。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案由为法定继承,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被告不是本案法定继承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邢发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崔佩洁书 记 员 杨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