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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孙太成与孙宗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太成,孙宗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129号原告:孙太成,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孙秀荣,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宗建,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杨福民,东平梯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太成诉被告孙宗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太成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