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孙太成与孙宗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太成,孙宗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129号原告:孙太成,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孙秀荣,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宗建,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杨福民,东平梯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太成诉被告孙宗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太成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