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行审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商城县环境保护局、商城县开源污水处理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城县环境保护局,商城县开源污水处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4行审119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环境保护局。地址:商城县城关镇金刚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鲁春林,局长。被执行人商城县开源污水处理厂。地址: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马岗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宝江。申请执行人商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商环罚决字(2016)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5781元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述称,根据《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6年第4期)显示,2016年2月26日被执行人商城县开源污水处理厂出水氨氮浓度超标0.07倍。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2016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商环罚决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立即限期治理、处人民币叁万伍仟柒佰捌拾壹元整(35781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也未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35781元的罚款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证、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笔录、信阳市环境监察通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情况的报告、交纳排污费核算及月报表、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预先法律审核意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等程序及适用相关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城县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商城县开源污水处理厂作出商环罚决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商城县开源污水处理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决定,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商城县环境保护局商环罚决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35781元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莉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陈家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