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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夕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夕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045号原告: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馨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郑自强,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夕寿,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夕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伊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