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行审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化县林业局、开化县音坑乡河山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林业局,开化县音坑乡河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24行审12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号。机构代码:00262627-7。法定代表人:江涌,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开化县音坑乡河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浙江省开化县音坑乡河山村。法定代表人:徐国军,系主任。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17年1月29日作出的开林罚决字【2017】第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河山村村委会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仍有20000元未缴纳,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有20000元罚款未缴纳。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全部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17年1月29日作出的开林罚决字【2017】第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吾新民审 判 员 毛新华人民陪审员 方成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