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艾绍宁与张峰、郭慧君、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芳,艾绍宁,张峰,郭慧君,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异38号申请人:王亚芳,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艾绍宁,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峰,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慧君,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号B栋1001-1004号。法定代表人:张峰。本院在执行艾绍宁与张峰、郭慧君、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亚芳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艾绍宁依据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执字第17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峰、郭慧君、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艾绍宁与申请人王亚芳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确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王亚芳,并已告知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艾绍文将生效的(2016)陕证执字第179号执行证书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王亚芳,并且也告知了债务人(本案的被执行人张峰、郭慧君、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人王亚芳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有效,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王亚芳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申 洁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