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1849刘洋与马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马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849号原告:刘洋,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马艳军,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刘洋起诉被告马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刘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刘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