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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执行张某某与孟某某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孟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廷卓审判员  刘树成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申贵堂 来源:百度“”